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戴立宁随想录》变了调的 所谓:侦查不公开

 

蒙上眼睛的司法正义女神

 戴立宁随想录》变了调的 所谓:侦查不公开   

 

作者/戴立宁

 

在法学院当了10年的学生,教了40多年的书。我总是喜欢自许 (自我期许) 是一位终身的法律工作者,也常常自诩(自我吹嘘)做了一辈子的法律人。

 

是的, 做了一辈子的法律人。除了曾经当过被告/原告之外,我似乎从未涉足司法。而司法,才是法律人的正途;无论是刚正不阿的法官,还是据理力争的律师…。

 

我还是很热爱司法的。原因很简单:因为爸爸是法官,爸爸平日往来的朋友也多是法官。耳濡目染,自自然然地就把从事法律工作当了第一志愿。

 

1956年,考取了东吴大学法律系。完全没有想到,爸爸竟对我说:「读法律我不反对;但 ── 最好不要当法官!」

 

我完全不能理解:为什么?法官是法律系毕业生最好的出路啊!

 

时间到了1961年,我大学毕业服兵役,担任军法官,在一宗案子里,才总算明白了爸爸的苦心。

 

那是一宗当时军中常见的驾驶兵 盗卖军油 案,惯例都是依照 《陆海空军刑法》盗卖军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3年。我来自一个法官的家庭,从小就被灌输了悯刑的思想,不假思索地跑去向军法组长求情:军品一般指的枪械弹药,汽油只不过是民生用品军用而已,我们改判2年如何?组长居然答应了,于是我就很兴奋地改写判决书。

 

没有想到判决书并不需要怎么改写,只是在 主文 里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少划一横就可以了。这件事对我的冲激极大:我何德何能?凭什么我的原子笔轻轻一划,另外一个人要在牢房里多蹲365天!

 

我终于明白了爸爸的意思,后来便没有当法官;但我的工作却从来没有离开过法律。我热爱法律,关心法治。

生活在恐龙时代的司法

 

法治社会,法律无所不在:真所谓「法网恢恢,疏而不漏」。 20多年前,我莫明其妙地被人告上了法庭,还是刑事,一直缠纠了4年到第三审的最高法院,才总算无罪确定、还我清白。实在是气愤不过了,我要反诉对造诬告;申请调阅原告的告诉状作为依据和证据。

 

没有想到:合议庭(小案件,不知怎么会有3位法官)审判长当庭毫不思索地就口头驳回了申请,随即宣布退庭。错愕之际,3位中的一位年轻女法官经过我身边,好意地解释:「实在没办法,因为 侦查不公开!」 我有一点怀疑她是我的学生, 因为她称呼我:戴老师。

 

这是我第一次听到所谓:侦查不公开。

 

没有想到,2、30年后的几天前(2022年3月),又再一次听到「侦查不公开」,这带有讽刺、调侃意味,让人不解的语句。

 

一位很好的朋友,突然收到法院的传票,被告了刑事,罪名:妨害婚姻家庭。他求教于我如何应对。这种 妨害婚姻家庭 的事,可大可小,往往关係到个人的隐私,不便多问。遂顺口回应道:请律师先调卷看一看告诉状,了解一下为什么会被告。没有想到得到的回答竟然是:律师告诉他,告诉状不能调阅,因为侦查不公开。

 

   

时代的悲剧:恐龙法官 + 恐龙媒体

 

《刑事诉讼法》第245条第1项确实有「侦查,不公开之」的规定。也许解释和适用上多年来有不少的分岐吧,于是增补了第5项:授权司法院会同行政院订定侦查不公开作业办法。2012年出炉了总共15条的《侦查不公开办法》。

 

《侦查不公开办法》第1条 点出了法源;第2条介绍了立法目的:「基于无罪推定原则,为维护侦查程序之顺利进行及真实发现,兼顾保障被告、犯罪嫌疑人、被害人或其他利害关係人之名誉、隐私、安全,侦查不公开之」。

 

接着来的第 4 条第1项:「本办法所称公开,指一切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得以见闻、知悉之行为。」第1项之后,又来了个第2项:「本办法所称 揭露,指公开以外,揭示、提供或其他足使特定人或不特定人得以见闻、知悉之行为。」

 

问题就在于这添加而来的第2项,令《侦查不公开办法》,变了调、走了味。法律授权要订立规範的是「公开」;而「揭露」,不是「公开」;「揭露,是指公开以外…之行为」。显然这已经是 不打自招,越界过河。

 

更何况,这禁止「揭露」的範围,竟然对「特定人和不特定人」,一视同仁、一体适用;(所有的人:特定人、非特定人;当事人、非当事人;多数人、少数人、个人;张三、李四、王二痲子;…)。

 

在当前所谓《侦查不公开办法》的规範之下, 结果是:收到了 妨害婚姻家庭 传票的被告,可能的刑责从有期徒刑1年(§241-1)到无期徒刑终身(§242-1);至于究竟是那一桩?要做什样的準备和答辩?有没有当庭收押的可能?…。就算你是当事人(特定人),不是路人甲(非特定人),司法都可以堂堂正正用所谓:侦查不公开 短短五个字,阻挡你 知的权利。

 

《侦查不公开办法》第2条写得明明白白,侦查不公开的目的在「保障被告、犯罪嫌疑人、被害人…之名誉、隐私、安全…」。如今,无辜被告,茫然一片;相关一切,蒙在鼓里。请告诉我:这是在保护被告,还是在他伤口上洒盐?!

 

2、30年以来,司法对于所谓 「侦查不公开」实务上的变动,从惯例到明文,是一种进步、还是进一步的沈沦?真的难以想像:标榜民主法治的台湾,司法竟然沦落到如此不堪的地步;连最最基本的人权,都被毫无忌惮地践踏。

 

同理心的缺如,突显的是权利的傲慢。

 

「司法是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」,大哉斯言,这是前司法院长翁岳生2007年1 月11日为纪念62届司法节所讲的话,真的是掷地有声;作为一位热爱司法、仰慕法治的法律人,我是多么由衷地期盼:司法不要成为压跨正义的最后一根稻草。

(图片取才自网路)

 

作者简介

戴立宁,一辈子的法律人。在法学院做了10年的学生;教了40多年的书;偶然的际遇,做了26年的公务员,从基层到高阶。也曾写过些杂文,月旦人物、评议时事。〈随想录〉无非是重操旧笔,随兴随缘随想,记录些所见所闻所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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