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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价税以8月31日为纳税义务基準日

民众去电询问税务单位,其名下1笔土地即将签约出售,当年地价税应由谁负担?

地价税以8月31日为纳税义务基準日

桃园市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,地价税纳税义务基準日为每年8月31日,也就是说8月31日当天土地登记簿上所记载的土地所有权人,为当年全年度地价税的纳税义务人。换言之,如果在8月31日以前完成土地所有权移转登记,新的土地所有权人持有土地虽然未满1年,仍应缴纳全年地价税,反之,在9月1日以后才办妥土地所有权移转登记者,地价税就由原所有权人缴纳。

税务局举例说明,叶先生将土地卖给林小姐,并于111年8月31日完成登记,也就是说8月31日土地所有权人为林小姐,地价税以当年度8月31日于地政事务所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为纳税义务人,所以111年的地价税就要由林小姐缴纳。

该局进一步表示,民众可能按持有期间比例约定由买卖双方共同分担缴纳地价税,惟该契约属于买卖双方当事人间的私权行为,税捐机关无法据以变更纳税义务人,地价税仍应向纳税义务基準日土地登记簿所载的土地所有权人课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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