房屋税适自住用税率 以实际居住为要件与迁户籍无关
房屋税适用自住用税率,以实际居住为要件与迁户籍无关。金门县税务局表示,个人所有之自住住家用房屋,只要符合无出租、无营业使用,并供本人、配偶或直系亲属实际居住使用,且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国合计3户以内等要件,该屋即可申请按自住住家用税率课徵房屋税;另112年起民法成年年龄下修至18岁,所以满18岁后即可个别计算3户之自用住宅户数。
税务局进一步说明,房屋税「自住住家」税率与地价税「自用住宅用地」税率,认定要件并不相同,房屋税是以是否实际供居住使用做认定与户籍是否迁入无关,地价税则是以户籍迁入与否为要件。
税务局表示,112年房屋税缴款书已于4月20日寄出,请于5月31日前完成缴纳,以免因逾期每3日加徵滞纳金1%,民众如有任何疑问,欢迎拨打电话向本局各房屋税承办人员洽询(电话:082-325197分机305、306、308、310及311),税务局将热忱为您服务解说。(于郁金摄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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