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複合式大楼须设管委会 违者每户最高可罚20万

因高雄城中城大火造成46人死亡,複合式大楼的管理问题受到关注,立法院内政委员会4月11日初审通过《公寓大厦管理条例》、《消防法》、《建筑法》等修法草案,规定複合式大楼须设立管理委员会,违者每户最高处20万元罚锾。

初审并通过,主管机关认定有危险的公寓大厦,限期成立管委会或推选管理负责人,并向地方主管机关报备,办理公共安全事项,违者每户最高处20万元罚锾,得按次处罚。未能在期限内办理报备者,各地方主管机关可视状况展延一次,不得超过一年。

过去老旧大厦未成立管委会,罚锾是针对整个社区,现在则是可以罚到每一户。若经过通知、辅导等程序后,仍然未成立管理组织并办理报备的危险公寓大厦,可处分所有权人4万元以上、20万元以下罚锾,届期未办理者,得按次处罚。若危险公寓大厦所有权人经裁罚之后仍未改善,地方政府于必要时指定住户一人为管理负责人,任期到正式成立管委会或互推出负责人为止。

营建署长吴欣修备询时表示,已要求各县市政府进行盘点,複合式建筑又有公安疑虑者,有247栋,其中有105栋是没有公寓大厦管委会,这几个月加速要求改善。85%的大楼先排除危险因子,但因消防安全改善期限不一致,现在要求5月份达到100%改善。

网路地产王表示,成立管委会的程序複杂,且须区权人愿意配合,但这些複合式大楼很多用户都是承租户,并非区权人,加上一楼住户反对审查。若要加快进度,政府应派专员辅导,协助排除障碍,才能有效完成管委会设立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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